李强签定邦务院令 宣告《邦务院合于履行〈中华国民共和邦公公法〉注册血本立案管理轨制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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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国人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4年07月01日 17:2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首都7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国人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Stock)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Stock)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我国利益可能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能者省级国人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Carry Out)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能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Stock)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Society)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Carry Out)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Society)公示。
此外,《规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重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责任编辑: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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